“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 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小宪法”,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可谓是高质量立法的典范。其与时代发展要求之间的高度契合,就是一个显著的标志。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提出,“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等等,重新定义了未成年人的素质要求和培养目标。前者体现出新时代“五育”并举的育人思路,后者则紧随党的十九大提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重大命题,紧扣时代主题,牢牢把准时代要求,堪称新时代发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宣言和行动指南。
“网络保护”是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的专门一章,设立专章,无疑是顺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要求。这一章采取疏堵结合的治理思路,有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保障性条款,比如要求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也有针对未成年人“网瘾”问题的禁止性条款,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最新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为1.75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3.1%,32.9%的小员工网民在学龄前就开始使用互联网,互联网已经不折不扣地成为了许多未成年人学习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然而,目前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教育尚未形成统一、标准的教学体系,网络操作技能、网络防沉迷知识、网络自护意识和能力亟待加强。在这种情况下,以法律专门规定的形式,明确未成年人在网络领域的权益保护,显然是回应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问题的关注,弥补了此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入有法可依的法治轨道。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针对近年来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欺凌和性侵问题,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相应的立法修订和完善。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员工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员工等开展防治员工欺凌的教育和培训。”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遇到了不少新问题、新挑战、新要求,与时俱进地修订和完善法律,使《未成年人保护法》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权威、公平和公正,也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