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而今,有部分用人单位通过采取一些隐蔽的手段,来实现约束或激励员工的目的。比如让员工签署“不成功便离职”的责任书,也称作“军令状”,即完成不了承诺的业绩便主动辞职。
“不成功,请离职”,这样的“军令状”有效吗?据媒体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一起涉及上述情况的劳动纠纷裁判结果。该案件的法官指出,如果真按如此“军法”辞退劳动者,可能涉嫌违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军令状,顾名思义,起源于军队,与行军作战有关,其目的是加强将领的责任感,确保战斗的胜利。后来也演变成针对一些重大项目或工程的责任书,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激励士气、鼓舞斗志的方法。
立军令状者,可贵之处在于自我加压,不留后路。而敢于立军令状,也是充满自信、拥有实力的表现,是自下而上喷涌勃发的昂扬斗志。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企业也越来越多地开始在经营管理中采用这种方法。俗话说,商场如战场。轰轰烈烈的“誓师大会”上,写有任务指标的“军令状”落满签字或手印。一旦任务指标没有完成,企业“统帅”大手一挥,按“军法从事”,确有几分慷慨壮烈。然而,此举是否合法合规尚待商榷。
一方面,企业不同于军队,员工也不是军人,二者的身份和职责不同。将军事化的刚性管理和上下级关系简单地照搬到企业,而不考虑企业和军队的巨大差别,这样的“军令状”即便立了,也未必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另一方面,在企业和员工之间,员工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在涉及“军令状”这类内容上,员工并没有太多讨价还价的余地。所以,在签订“军令状”时,员工的真实意愿的表达才更加重要。如果“军令状”是员工违心被迫签署的,则有可能为将来发生的纠纷埋下祸因。对这一点,企业和员工都不可不察。
所以对企业而言,相比立“军令状”,或许搭“拜将台”、贴“招贤榜”等做法会更恰当。让有干劲有闯劲的员工有机会毛遂自荐,自加压力,勇挑重担,不仅可以让人才脱颖而出,也能在内部产生比较和激励,化被动为主动,让员工由“要我做”变为“我要做”。与此同时,还避免了因“军令状”将责任下压所产生的对抗和不满心理,减少内耗,让企业的运转更加顺畅和谐。
“上下同欲者胜。”在这一点上,企业和军队有相同之处。一家企业,只有领导和员工同心同德,为了一个目标努力,才有可能成功。而这个结果,并非靠让员工签一纸文字就能够得到。用“军令状”约束劳动者不可取。面对这样的“军令状”,企业应当慎立,劳动者也应当慎签。